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种类、分布、现状和可开发利用程度;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保护范围和重点;
(四)气候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