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