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下列规划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国土空间规划;(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五)其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