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下列规划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其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