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温干旱防御、森林火险防控、生态修复、粮食安全保障、特色农业及经济作物防灾需要,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组织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公安、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