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