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强化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