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强化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