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