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暴雨、暴雪、台风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