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及时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或者特别严重气象灾害时,可以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