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议组织、服务、保障、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联络协调各代表团、秘书处各工作机构的具体事宜;

(三)汇总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四)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和处理会议的其他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