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原选举单位书面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间,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本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