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军分区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