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二)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四)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