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新区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引导产业绿色化,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

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进入高新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