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支持高新区与昌吉市市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与其他地区、县市(园区)协同发展,推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制造服务业等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向高新区聚集,培育和扶持新型业态。涉及高新区与各县市(园区)财税、固定资产投资等分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