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