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