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五条有效自治条例案,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