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草案文本印发给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