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县级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