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或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