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