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