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统称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基层治理等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措施;

(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事项;

(五)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事项;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