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应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