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立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确立的指导思想,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自治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