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条例,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撤回或者不予批准的条例,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