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条例的书面报告,并附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