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