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相应条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