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条例案,应当附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条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条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