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案时,应当邀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