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的单行条例草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条例的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工作,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起草部门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