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再由起草部门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