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再由起草部门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