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上年度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

(三)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的;

(四)会员少于规定数量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业协会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公告告知。

对行业协会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负有直接责任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