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三)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通过设立企业或者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者近似,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