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谋取私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