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章程可以规定下列惩戒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劝退;(五)除名;(六)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