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三十条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