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