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