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定期对出厂水、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对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以及用水单位和个人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的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