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供水性质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