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对已建成的自备水源井,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实施关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