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供用水实行计量管理。居民用水应当抄表到户,计量收费。非居民生活用水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分别安装计量设施、计量收费。分装计量设施确有困难的,由城市供水单位确定用水比例,按照用水比例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分装计量设施,又不按城市供水单位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照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