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