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