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