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