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奖励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