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